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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不服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不服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查明,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原告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在行政复议期限内起诉,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常*负担25元,退给原告常*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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