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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政管理局要求对被执行人杨**非诉执行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政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承德市**政管理局2014年8月26日对杨**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一案作出的双工商处字(2014)第32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承德市**政管理局作出的双工商处字(2014)第32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承德市**政管理局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双工商处字(2014)第32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执行人承德市**政管理局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双工商处字(2014)第32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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