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政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承德市**政管理局2014年8月26日对杨**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一案作出的双工商处字(2014)第32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承德市**政管理局作出的双工商处字(2014)第32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承德市**政管理局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双工商处字(2014)第32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执行人承德市**政管理局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双工商处字(2014)第32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