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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源局与杨*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5)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杨*。处罚决定:1、责令被处罚人杨*退还非法占用的滦平县虎什哈镇虎什哈村135.625平方米土地;2、限被处罚人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滦平县虎什哈镇虎什哈村非法占用的135.6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杨*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5)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德**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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