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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源局与卢**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5)129号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内容(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全部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滦平县中**街居委会小西沟824平方米土地;2、限当事人十五日内拆除在滦平县中**街居委会小西沟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占用耕地824平方米,每平方米罚款20元,合计罚款1648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被处罚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身份信息为u0026ldquo;卢**u0026rdquo;,而在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询问笔录、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其他证据材料中,均为u0026ldquo;卢**u0026rdquo;。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对被处罚人是u0026ldquo;卢**u0026rdquo;还是u0026ldquo;卢**u0026rdquo;这一事实未调查清楚,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卢**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5)12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德**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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