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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隆化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与被告隆化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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