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隆化县**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行非执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隆化县**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2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3.8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得到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7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隆行非执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