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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字(2015)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因被执行人涉嫌非法占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平国土资罚字(2015)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受理通知书,并于2015年8月27日送达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已超过三个月的法定期限,本院应当不予受理。现因已立案受理,故本院应当以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不准予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5)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承德**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承德**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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