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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牧局与刘**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平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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