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平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胡**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平泉**制衣厂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与赵**违法占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兴隆**源局与邱**违法占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与李**违法占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滦平**源局与张*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滦平**源局与卢**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滦平**源局与杨*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与蔡**违法占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