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X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XX,任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被申请执行人XX村委会履行永国土资源罚字〔2010〕第05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永清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永国土资源罚字〔2010〕第05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XX村委会于2011年8月1日9时前履行永国土资源罚字〔2010〕第05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