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俊*诉被告新绛县公安局,第三人王**、赵**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段俊*于2015年11月23日以与被告及第三人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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