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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绛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泰不服被告绛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5年5月25日绛建法强*(2014)字第063-05号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泰以被告绛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动撤销绛建法强*(2014)字第063-05号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为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树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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