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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永济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永济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10日以本案不处理其与案外人的民事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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