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永济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10日以本案不处理其与案外人的民事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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