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5日对关*铜像厂作出的晋*运运罚(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山西省运城公路管理段作出的晋*运运罚(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西省运城公路管理段作出的晋*运运罚(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山西省运城公路管理段作出的晋*运运罚(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