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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临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旺诉被告临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宋*旺以自己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宋**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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