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旺诉被告临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宋*旺以自己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宋**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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