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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