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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宁城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宁行初字第000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委托代理人赵**、李**,被上诉人宁城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00047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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