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鸿**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鸿**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沙行审字第42号裁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的大人社监罚字(201400048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执行标的额10000元,执行费50元均未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沙行执字第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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