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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新**限公司行政审查纠纷一审裁定书39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大人社监罚字(20140003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大人社监罚字(20140003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大连新**限公司作出罚款72482元人民币,上缴国库的决定。被申请人大连新**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13日进行了催告,现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大人社监罚字(2014000332)-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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