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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夏德军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4年10月10日针对被申请人夏**在大连**华家街道牟家村占地修建看护房及硬覆盖地面项目,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了大国土资监(金)罚字(2014)第182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42平方米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142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合计4260元整。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10月11日、2014年10月20日分别缴纳罚款2840元、1420元,合计4260元整。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拆除义务。申请人在进行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被申请人在非法占用的1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4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提交了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且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监(金)罚字(2014)第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项,由大连**理委员会在本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后30日内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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