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大连宇光**有限公司不履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高人社监罚决字第[****]**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裁定准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机关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㈠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申请执行机关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高人社监罚决字第[****]**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