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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李**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4年9月9日针对被申请人李**在大连金州新区拥政街道青山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作出了大国土资监(金)罚字(2014)第261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0平方米土地上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7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7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73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7390元整。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如数缴清了罚款7390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拆除义务。申请人在进行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被申请人在非法占用的67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7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提交了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且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监(金)罚字(2014)第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项,由大连**理委员会在本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后30日内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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