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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河口大队撤销行政处罚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河口大队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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