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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土局与铁**公司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4)第04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日作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4)第0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6771.83平方米的市政道路、部分散坟集中道路、停车场和其他设施;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1011.44平方米部分散坟集中道路和其他设施;3、处以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罚款,金额为10元7783.27平米方u003d77832.70元。该处罚的事实依据为: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3年5月在旅顺**道南牙户嘴村占用土地建设市政道路、散坟集中道路、停车场,占用土地面积7783.27平方米,用地类型分别为:裸地5933.73平方米,果园1811.62平方米,其他草地37.9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771.8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本规划1011.44平方米。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6771.83平方米的市政道路、部分散坟集中道路、停车场和其他设施;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1011.44平方米部分散坟集中道路和其他设施;3、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4)第0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因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故不应予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作出限期拆除内容的行政处罚有条件限制,即“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根据申请执行人调查的事实、测量图及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土地类型的划分,被申请执行人违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1011.44平方米土地,果园973.52平方米,为农用地;其他草地37.92平方米,为未利用地。因此,申请执行人的第2项申请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故不应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4)第0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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