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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土局与王**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旅国土资监罚决字(2014)第04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7日作出旅国土资监罚决字(2014)第04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仓库、门卫室、鸡舍及其他设施;2、处以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罚款,金额

1877.93平方米10元u003d18779.3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仓库、门卫室、鸡舍及其他设施;2、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旅国土资监罚决字(2014)第04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因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故不应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强制执行旅国土资监罚决字(2014)第04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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