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林业水利局依据其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庄水罚决字(2014)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水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孙**交纳罚款3000元,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水务局于2015年7月31日以被执行人孙**已交纳罚款3000元,且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