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水务局依据其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庄水罚决字(2014)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永久水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已缴纳罚款3900元。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水务局于2015年7月6日以被执行人陈**已部分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且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