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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土局与刘**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旅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03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旅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03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限当事人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水浇地上新建的①号住宅(二层)和②号门房(建筑面积合计为:178.6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2、处以非法占用水浇地(基本农田)的开垦费2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58.31平方米20元2u003d6332.40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限当事人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水浇地上新建的①号住宅(二层)和②号门房(建筑面积合计为:178.6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2、处以非法占用水浇地(基本农田)的开垦费2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332.40元;3、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在建房前取得了大连市旅顺口区规划局的规划批复。现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非法占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由,作出期限拆除的处罚决定,两个行政机关对同一事实作出的处理不一致,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不具有可执行内容,故不应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强制执行旅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03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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