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闫某某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与被执行人闫某某行政处罚一案,业经长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5月24日作出(2015)长行执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本案被执行人闫某某并非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行为的处罚对象,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确认被执行人姓氏有误。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经合议庭研究评议,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号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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