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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王**、王**与盘锦市海洋与渔业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王**、王**(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盘锦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被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盘海渔执罚撤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撤销了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盘海渔执处罚(2015)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王**、王**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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