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大连海昌置地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于2015年2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连海昌置地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于2014年8月23日以大连海昌置地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2011年8月至今,以四荒地治理和建设农林开发及现代观光为名,采取以租代征的形式,违法占用广鹿乡沙尖村集体土地655.46亩建设高尔夫球场。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政策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长国土规建罚字(2014)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内容:1、自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新建的所有与高尔夫球场有关的配套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该公司非法占地处以实际违法占用耕地267.93亩(178625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罚款(357.25万元)。对非法占有其他用地387.52亩(25834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处罚(计258.34万元),共处罚款615.59万元。

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李**到会,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作出的长国土规建罚字(2014)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8月23日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字(2014)第008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缴纳了罚款,但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第1项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拆除在非法占地的土地上新建的所有与高尔夫球场有关的配套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作出的长国土规建罚字(2014)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作出的长国土规建罚字(2014)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u0026ldquo;自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新建的所有与高尔夫球场有关的配套设施,恢复土地原状u0026rdquo;。

二、被执行人大连海昌置地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履行义务。

三、本案的执行由长海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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