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延柱与被告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七岭子派出所、第三人秦**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过程中,原告冷延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冷延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延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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