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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