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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台安县桑**材加工厂诉被告台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安县桑**材加工厂诉被告台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中,被告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台安县桑**材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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