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城市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被告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及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及赔偿一案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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