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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