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长**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于2015年8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海沣洋水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于2015年3月12日以长海**限公司于2014年6月,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大长山岛镇三官庙村二队小水库后侧集体土地2297平方米,改建一栋建筑面积470平方米,翻建一栋二层楼房建筑面积801平方米生产加工用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长国土规建罚字(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内容:1、责令你公司15日内将位于大长山岛镇三官庙村二队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297平方米退还给大长山**民委员会;2、限你公司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土地上翻建的一栋面积为470平方米生产用房,恢复土地原状。3、对长海**限公司非法占地2297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贰万贰仟玖佰柒拾元(2297元)罚款。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上**政局指定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作出的长国土规建罚字(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12日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字(2015)005号催告书,但被执行**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土地上翻建的一栋面积为470平方米生产用房,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作出的长国土规建罚字(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作出的长国土规建罚字(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2项即u0026ldquo;限你公司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土地上翻建的一栋面积为470平方米生产用房,恢复土地原状。u0026rdquo;准予强制执行。该内容的执行由长海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辽宁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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