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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大连长**培训学校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于2015年7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连长**培训学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于2015年1月13日以大连长**培训学校于2013年4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大长山岛镇三官庙村集体土地16204平方米修建驾驶员培训场地,并建起二栋186.98平方米综合用房,训练场及配套用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长国土规建罚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内容:1、责令大连长**培训学校退还集体土地16204平方米;2、没收大连长**培训学校非法占用集体建设用地所建的一栋建筑面积64.5平方米的配套用房及构筑物。3、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4、对非法占用4727平方米耕地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处以玖万伍仟肆佰伍**(9545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11477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处以壹拾壹万肆仟柒佰柒拾元(114770元)罚款,二项合计共处罚款贰拾壹万零贰佰贰拾元(21022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对没收非法占地所建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违法当事人大连长**培训学校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协商处置;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并在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对2102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作出的长国土规建罚字(201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13日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字(2015)005号催告书,但被执行人蒋*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3、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作出的长国土规建罚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作出的长国土规建罚字(201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3项即“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准予强制执行。该内容的执行由长海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辽宁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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