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海**护局申请执行大连**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海**护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连**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长海**护局于2015年4月20日以大连**限公司存在:2012年12月19日经环保部门审批,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污水处理装置未建成,主体工程于2013年4月份投入生产使用至今。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u0026ldquo;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u0026rdquo;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了长环罚决字(2015)01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内容:1、责令停止水产品(扇贝)加工;2、处2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2、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账户:长**政局,账号:33700104000202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长海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长环罚决字(2015)01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20日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长环决催字(2015)010001号催告书,但被执行人长海**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1、责令停止水产品(扇贝)加工;2、处2万元罚款;3、加处罚款8.4万元(2万元/天u0026times;3%u0026times;140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海**护局作出的长环罚决字(2015)01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但对于申请执行人长海**护局要求的3、加处罚款8.4万元(2万元/天u0026times;3%u0026times;140天)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加处罚款额为本金额2万元,超过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长海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长环罚决字(2015)01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u0026ldquo;1、责令停止水产品(扇贝)加工;2、处2万元罚款。u0026rdquo;准予强制执行;

(二)准予对申请执行人长海县环境保护局要求加处罚款额2万元予以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向辽宁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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