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凌海市房地产管理处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凌房罚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凌海市房地产管理处作出的处罚决定行为程序不合法,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凌海**管理处作出的(2015)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万**与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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