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方颂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方颂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