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太仓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太仓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太土罚字(2014)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太仓市**民委员会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村级物业用房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涉及建筑占地面积4788.9平方米。(二)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总计47889元。同年9月30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未在法定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2014年12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催告,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故申请人太仓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太仓市**民委员会缴纳罚款47889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太仓市**民委员会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于2012年10月起,非法占用太仓市沙溪镇项桥村四十三组的土地新建村级物业用房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涉及土地面积4788.9平方米。被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有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详查图、图斑面积表、2013年度遥感监测影像图、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申请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已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符合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太仓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9月29日对被申请人太仓市**民委员会作出的太土罚字(2014)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部分,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