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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审理经过

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苏**社察罚字(2014)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天天烤全鱼”使用童工李**19天、使用童工张*21天,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伍仟元罚款的标准加一倍罚款予以计算,共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6日以被申请人高**未履行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苏吴人社察罚字(2014)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是对“天天烤全鱼”进行行政处罚,但“天天烤全鱼”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高**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即开办“天天烤全鱼”,且在实际经营中违法使用童工的事实,故违法用工主体应为高**,而申请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以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天天烤全鱼”为行政相对人进行了处罚,且送达程序也有瑕疵。综上,该案不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苏吴人社察罚字(2014)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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