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如东县环**纸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0030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受海安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执行费用650元,合计人民币506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但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本院认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擅自恢复生产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