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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如皋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如皋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公安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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