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市通**育委员会与曹**、曹**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曹**、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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