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启东市公安局、启东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黄**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南通市通**育委员会与曹**、曹**行政裁定书
南通市通**育委员会与梁*行政裁定书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与周**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与杨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海门**管理局与朱**执行裁定书
海门**源局与董**执行裁定书
张**与启东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沈**与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如东县**育委员会与姚**卫生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