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与杨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5日对被申请人作出东国土资罚字(2014)第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亦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2012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某镇某某村1组自家责任田建猪舍,违法占地面积为733.7平方米,建成建筑物占地面积70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700平方米的猪舍等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733.7平方米的耕地进行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2、罚款人民币3668.5元。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如东**源局申请执行的东国土资罚字(2014)第24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由如东**源局及如东县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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