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如东**源局与如东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0050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如东**源局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8895.60元,执行费用333元,合计人民币29228.6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本院认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