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海国土资监决(201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门非诉行审字第0333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请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被申请人董**退还非法占用的301.4平方米土地,拆除在该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及围墙等所有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违法建构筑物的强制拆除更适合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对非诉执行案件u0026ldquo;裁执分离u0026rdquo;的相关意见,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海国土资监决(201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由海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