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兴诉被告启东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南通市通**育委员会与曹**、曹**行政裁定书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海门**源局与董**执行裁定书
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与周**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陆*与启东市公安局、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陆**与东海县人民政府、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陆**与灌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海门**管理局与朱**执行裁定书
王**与灌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与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